(一)若发现对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要在发现之日起三年内及时向法院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如果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问题事后反悔,想撤销财产分割协议,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三)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