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实体权利提出异议被驳回时,案外人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交起诉状,写清原告被告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还要准备好物权证明、合同等能支持诉求的相关证据。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异议裁定驳回不服,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提交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三)起诉或申请复议务必注意法定期限,防止逾期丧失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