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夫妻一方怠于行使债权致债权人到期债权受影响,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以自身名义代位行使该方债权,不能针对专属于其自身的权利。
(二)代位权的行使要在债权人到期债权范围内进行,行使代位权产生的必要花费由债务人承担。
(三)要是债务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债权人仅能就债务方在夫妻共同财产里的份额代位求偿;若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对整个夫妻共同财产代位求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