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准备材料,收集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还款凭证等能证明自身权利义务的证据,仔细审查担保合同,明确担保方式。若为一般保证,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拒绝担责。
(二)按时参加庭审,遵守法庭纪律。在庭审中清晰阐述自身观点和证据,对债权人主张合理抗辩。若认为债务人有还款能力,可要求先执行债务人财产。
(三)若对判决结果不服,在规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