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雇佣犯罪的雇主不仅促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而且积极追求犯罪结果发生,主观恶性较大。据此,一般情况下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对具体个案,应根据雇佣的具体方式、内容和被雇佣人的具体行为表现等案件情况确定适当的调节比例。例如,雇佣他人实施伤害未遂后再次雇佣他人实施伤害,反映出雇主的犯意坚决、主观恶性较深,因此,可选择较大的比例。又如,雇主要求被雇佣人行为节制,教训一下被害人即可,而被雇佣人的伤害行为并无节制,导致被害人重伤,此种情况下,因被雇佣人的行为超出了雇主的要求,尽管雇主仍需对犯罪后果负责,但此种情况可选择相对较小的调节比例。
2、报复伤害他人
有预谋的报复伤害犯罪,相对于偶发性纠纷引发的伤害犯罪而言,反映出加害人的主观恶性更深、人身危险性更大,故在处罚上要重于一般的故意伤害犯罪。一般情况下可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因实施其他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
同直接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为目的实施的伤害犯罪相比,一些被告人因实施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体现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可以作为从重处罚情节,一般情况下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实施伤害行为
犯罪工具的选择往往决定伤情的严重程度,被告人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实施伤害行为,妨碍了社会管理秩序,对被害人实际造成的伤害通常较为严重,反映出被告人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一般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