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伤者损失:仔细收集伤者的医疗费凭证,依据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算误工费,按实际支出和标准算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造成残疾或死亡的,按规定赔偿相应费用。
(二)主动沟通协商:逃逸者主动联系伤者或家属,积极协商赔偿,达成一致后按协议赔偿。
(三)应对起诉:若协商不成,伤者起诉,逃逸者应积极应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