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受理。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以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为准,不过经常居住地需满足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非住院就医地的条件。
(2)对于一些特殊对象,如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的人,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3)双方均被注销户籍,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有被告经常居住地的由其管辖,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提醒:离婚诉讼管辖规则较为复杂,不同情况对应不同管辖法院,建议遇到相关问题时咨询,以便准确确定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