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执行被执行人在房产中的份额,对房产整体拍卖后保留配偶应得份额,且执行中要保障配偶优先购买权。
(二)若房产为配偶个人财产,正常不能直接拍卖,但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配偶承担连带责任时,法院可执行其名下房产。
(三)实践中,法院会审查债务性质和房产产权归属等因素,配偶对执行有异议,可通过执行异议程序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