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车辆有交强险,联系保险公司,让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
(二)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垫付,符合条件时,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会垫付费用。
(三)若前两种途径不行,伤者先自行垫付并保留票据,治疗结束后,先尝试与交警部门一起和司机及保险公司协商索赔;协商不成,收集事故责任认定书、病历、医疗费发票等证据,向法院起诉司机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