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借给别人钱起诉,一般按“原告就被告”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有书面协议时可按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且无法确定的,出借人所在地法院可能有管辖权。
法律解析:
在借贷纠纷中,“原告就被告”是基本管辖原则,这能方便被告应诉及法院调查审理工作开展。而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更符合实际情况。合同纠纷中允许借贷双方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是给予当事人一定自主选择权,前提是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若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且难以确定,规定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使出借人所在地法院也可管辖,保障了出借人权益。
若对借贷起诉的管辖法院仍有疑问或在借贷过程中遇到其他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