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不用撤销缓刑,因为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二)对于漏罪要单独定罪量刑,若漏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符合逮捕条件,要予以逮捕。
(三)依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漏罪具体量刑,按相应罪名对应的法定刑区间结合实际情况判决,且与前罪不进行数罪并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里强调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才撤销缓刑,而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未提及撤销,所以不撤销缓刑单独处理漏罪符合法律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