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信用卡诈骗数额7000多元尚未达入罪标准的情况,如果不是恶意透支类型的诈骗,已达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等方式的入罪标准,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若为恶意透支,则未达标准通常不构成此罪。
(二)未达入罪标准时,一般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接受拘留和罚款处罚。
(三)当存在多次诈骗等严重情节,司法机关会综合各方面情况判断是否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