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应及时行使权利,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追讨欠款,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二)若要中断诉讼时效,可通过书面、口头等方式向债务人催款,保留好催款证据。
(三)对于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情况,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注意在此期间主张权利。
(四)若权利受损已接近二十年仍未解决,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法院申请延长保护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