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在财产转移前已启动诉讼程序但未保全,可申请诉讼保全。
(二)当财产转移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可先撤销转移行为,再申请保全。
(三)未进入诉讼且情况紧急,不保全将使合法权益受难以弥补损害的,可申请诉前保全,但需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四)申请保全要提供明确财产信息及担保,保障申请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