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另诉解决,在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后6个月内,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法律文书作出法院申请再审。
(二)若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案外人民事权益,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法律文书的法院申请再审。
(三)等待法院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由法院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