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债务性质,若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通常为个人债务,另一方无清偿责任,除非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
(二)若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可与债权人、债务人协商偿还方式和期限。
(三)离婚时可在协议中约定债务分担,但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另一方偿还后可依协议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