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对方主动承担费用且配合,无需自己先付。
(二)对方不愿垫付,伤者情况紧急需治疗,可自行先付款,留存票据后续向侵权方索赔。
(三)购买保险的,可联系保险公司,看能否启动理赔程序支付费用。
(四)经济困难无法支付,可与对方协商垫付,或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