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定夫妻共同债务,从三方面判断,即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二)为家庭日常衣食住行等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共同承担。
(三)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同样为共同债务。
(四)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通常不算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除外。
(五)共同债务先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