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发现债务人存在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无偿处分财产权益行为时,债权人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财产转让协议、债权放弃声明等。
(二)若债务人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债权人需获取能证明该恶意延长行为的书面文件、沟通记录等。
(三)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债权人要收集证明价格不合理以及相对人知道该情形的证据。
(四)在掌握充分证据后,债权人向法院提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