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过错方若作为原告,想主张过错赔偿,需在离婚诉讼时同时提出,不能在离婚后单独起诉。
(二)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时,若不同意离婚且未在诉讼中提损害赔偿请求,可在离婚后另行起诉。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一审未提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提出的,先由法院调解,调解不成,可在离婚后另行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