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中止审理的期限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时长,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如果行政复议过程中出现需要中止审理的情形,如申请人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等,中止审理的时间不计入上述的审理期限内。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后,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恢复审理,并自恢复之日起继续计算审理期限。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