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却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时给付方要求返还彩礼,可向法院提出请求,法院会支持。
(二)若只是结婚半年没怀孕,这不属于退还彩礼的法定情形。若双方已共同生活,可与对方协商彩礼事宜,协商不成时,法院会综合结婚时间长短、彩礼数额、用途、双方过错等因素,判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
(三)若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开销,可收集相关证据,如消费记录等,以此抗辩对方退还彩礼的要求,这种情况下一般不再支持退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