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丈夫以个人名义负债用于个人经营,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与生产经营,妻子也未事后追认,妻子可留存相关证据,如丈夫经营流水、资金用途证明等,证明该债务为丈夫个人债务,无需担责。
(二)若经商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妻子事后追认,妻子应与丈夫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可与债权人协商还款计划。
(三)债权人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债务人夫妻可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据,如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的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