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了解通用数额标准: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二)关注地方标准:各省会结合自身情况,在上述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执行标准,要及时了解当地规定。
(三)准确计算数额:认定时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要扣除,犯罪成本虽不扣除但可作量刑情节。
(四)重视未遂情况: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财物为诈骗目标,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同样要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