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无罪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应主动收集可证明未实施犯罪、无犯罪主观故意的证据,像不在场证明、书证、证人证言等。
(二)配合调查: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如实讲述案件情况,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防止因不配合带来不利后果。
(三)提出法律意见:根据事实和法律,向办案机关阐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法律意见与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