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份关系证据,如结婚证,可证明被告和其配偶是夫妻关系,这是追加配偶为被告的基本前提。
(二)债务关联性证据,涉及债务纠纷时,要证明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像借条、借款转账记录能体现借款时间和款项往来;还要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如消费记录用于家庭日常开支,企业经营合同表明借款投入共同经营企业。
(三)其他证明配偶对案件相关行为知情或参与的证据,如配偶签署的相关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