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法定继承情况下,出嫁女儿可积极主张自己的继承权,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若自身属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况,可要求适当多分。
(二)若发现有其他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向法院主张其少分或不分遗产。
(三)若被继承人立有遗嘱,仔细查看遗嘱内容,确定自己依遗嘱可继承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