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人若发现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自身权益,且自己是因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要及时留意时间。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准备好证据,向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二)准备证据时要确保其能证明生效法律文书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且损害了自身民事权益。
(三)提起诉讼后等待法院审理,若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会改变或撤销原法律文书;若不成立,会驳回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