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股东想用知识产权出资,要先确认该知识产权能准确用货币估价,并且能依法进行转让。
(二)确定出资后,需找专业机构对知识产权评估作价,保证估价客观,既不高估也不低估。
(三)完成估价后,要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知识产权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四)若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可要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