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执行财产是析产诉讼标的物,且财产权属因析产诉讼有争议未确定时,当事人可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请求中止执行,若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理由成立,会中止对该标的物执行。
(二)若析产诉讼涉及的财产与执行财产不相关,执行程序正常进行。
(三)若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法院可能准许继续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以及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还执行标的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