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三金是婚前作为彩礼给予女方,出现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离婚时男方可要求退还。
(二)若三金是婚后购买,通常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能协商一致就按协商结果处理。协商不成可起诉,由法院根据情况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