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担保责任的承担遵循一定规则。当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约定时,按约定执行。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应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可选择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基于此,若抵押物由债务人提供,保证人可要求优先执行抵押物以减轻自身保证责任。若抵押物由第三人提供,保证人无优先执行抵押物的法定权利,债权人有选择实现债权方式的权利。
建议如下:
1.债权债务关系设立时,各方应明确约定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避免后续纠纷。
2.保证人在提供保证前,应充分了解物的担保情况,评估自身风险。
3.债权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实现债权的方式,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