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对方协商,在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后,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这是一种较为平和、高效的方式,能避免再次经历诉讼程序。
(二)若协商不成,坚持离婚一方可在一审判决生效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再次起诉要收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法定情形的证据,增加法院判离可能性。不过,再次起诉法院也不一定就会判离,最终结果由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