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不想离婚,无过错方应积极与对方沟通交流,尝试修复夫妻感情,避免出现法定离婚情形。
(二)若对方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方在法庭上要充分表达自己不想离婚的意愿,同时可以提供双方感情尚未破裂的证据,比如共同旅游的照片、温馨的聊天记录等。
(三)若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无过错方可以在后续生活中与对方好好相处,避免再次分居满一年的情况出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