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前准确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仔细对比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确保后诉请求不会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二)若发现可能构成重复起诉,可寻找新的事实、证据,当这些新内容足以推翻原裁判时,再进行起诉。
(三)调整诉讼请求,使其发生实质性变化,避免与前诉请求相同或实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