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撤销权诉讼中,若出现因一方当事人行为或其他原因,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给对方当事人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况,对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二)若利害关系人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在提起撤销权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保全措施。
(三)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需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立即执行。
(四)申请人要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裁定驳回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