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有: 1.改正违法行为的义务。实施行政处罚并不是目的,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有义务给予协助。如执行罚,即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产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直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得到履行。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处罚权。程序性权利主要是被告知的权利、辨认身份的权利;诉讼性权利主要是受到损害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要向当事人表明执法身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向当事人出示身份证件,表明身份:另一种是以岗位明示身份,执法人员在工作岗位上执行公务,即已表明身份。这种法律制度、法律救济途径,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是一种制约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