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赔偿顺序: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用,涵盖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等。若交强险赔偿后还有不足,有商业三者险的,由其按保险合同赔偿;未投保或赔偿后仍有剩余,就需自己承担。
(二)垫付处理:全责方要及时垫付医疗费并保留票据,方便后续保险理赔。若和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金额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三)受害者操作:受害者也能自行垫付医疗费,治疗结束后向全责方及其保险公司索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