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方退婚时,需退还男方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大额财物彩礼,像现金、金银首饰等。
(二)若存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三种情况,男方请求返还彩礼,女方应配合。
(三)男方为表达爱意赠送的日常小额礼物,如鲜花、零食等,女方无需退还。
(四)恋爱期间的共同消费,不算在需退还范围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