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滥伐林木达到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会被刑事立案。
(二)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也符合刑事立案标准。
(三)滥伐林木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按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为首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木,或破坏植被面积较大,使森林资源受损;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一贯滥伐且屡教不改;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其他滥伐情节严重的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滥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