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犯罪嫌疑人,若收到不予批捕决定,应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后续侦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避免干扰司法程序。
(二)侦查机关在不予批捕后,要继续全面、深入地收集证据,若发现新证据且符合起诉条件,及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检察机关需对侦查机关后续侦查工作进行监督,确保侦查活动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