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共同债务范围,对于夫妻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应主动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二)若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债权人需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情况,夫妻另一方应关注债权人的举证情况。
(三)离婚时,先以共同财产偿还共同债务,若共同财产不足或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先协商清偿,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