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法定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是严格限制单位滥用解除权的,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由于仅仅是被拘留了几天,并未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失,也没有被公检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现有的工作单位是没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