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若有挪用资金行为,应避免出现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虽未超三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进行非法活动等情况,以免构成挪用资金罪。
(二)国家工作人员要杜绝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防止构成挪用公款罪。
(三)一旦涉及挪用资金或公款,应及时归还,争取从轻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