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认为执行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要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十日内提交书面异议。
(二)法院会在收到异议十五日内审查,若理由成立,撤销执行案件并移送有管辖权法院;若不成立,裁定驳回。
(三)对裁定不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