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转让债权能否撤销要依据不同情形。如果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如放弃债权、担保或无偿转让,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撤销转让行为。
(二)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债权,且相对人知晓该情况,债权人也能行使撤销权。
(三)撤销权需在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则撤销权消灭。
(四)行使撤销权后,转让行为自始无效,相关财产应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