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拘延长时间从拘留之时起算,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的人需逮捕,应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
(二)特殊情况提请审查批准时间能延长1至4日。
(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延长至30日。
(四)时间计算以时为单位,开始的时不算,从执行后的第二个时起算。
(五)期间最后一日是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在押人员的期间到届满之日止,不因节假日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