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介绍人仅提供信息,未参与组织、指挥等,且对伤害发生无过错,通常无需担责。因为这种情况下介绍行为与伤害无直接因果关系,介绍人也无保障他人安全的法定义务。
(二)若介绍人在介绍过程中有过错,如明知工作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却未告知,或实施不当行为导致伤害发生,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若介绍人从介绍行为中获取了经济利益,可能会增加其注意义务,若因未尽到该义务致他人受伤,也可能需担责。具体责任划分需依据实际情形和证据,由法院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