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付定金方违约:若支付定金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不能要求返还定金。如消费者交定金后无故不买汽车,定金不予退还。为避免损失,支付定金方应谨慎考虑,确定有能力和意愿履行合同。
(二)收受定金方违约:若收受定金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双倍返还定金。如汽车销售方因自身原因无法交付约定汽车,需返还双倍定金。支付定金方遇到这种情况,可依法要求对方双倍返还。
(三)定金数额限制: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双方约定定金时,要注意该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