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父母有抚养能力却拒绝抚养6岁女儿,应通过沟通、调解等方式促使其履行抚养义务。若沟通无果,可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二)若父母死亡或无抚养能力,先确认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能承担抚养责任,若可以,由他们抚养;若祖父母、外祖父母无法抚养,再看有负担能力的兄、姐是否能扶养妹妹。
(三)若上述亲属都无法抚养,及时联系当地民政部门,由其将孩子送往儿童福利院等福利机构妥善安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